根据我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86]76号),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军队系统(不包括军办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其它工程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军工系统所属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修缮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其它工程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及征管事项应按统一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