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7号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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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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