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号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