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