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5]364号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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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上海等地税务局来文、电询问个人取得金融债券的利息,最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规定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其《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因此,对个人取得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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