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7]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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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坐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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