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8]6号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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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海南筹备组)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关于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将其收入加上平时的工薪或生活费,扣除所属实际月份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月综合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上述原则其他收入项目不能比照。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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