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是一九五八年颁布施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规定的税目税率,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对外征税的需要。为了平衡外资企业同国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税收负担,解决各地征税中的问题,经研究,对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电冰箱等产品适用税率,暂作如下规定:
1、电冰箱,税率为20%;
2、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税率为20%;
3、吸尘器,税率为20%;
4、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税率为10%;
5、录像机,税率为20%。
进口的上述产品也按照本规定征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征税款不再办理退补。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