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税[1986]103号《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税率另行下达。经研究测算,现决定:
一、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
二、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征收范围,依照税务总局颁发的《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
三、对保温瓶厂生产销售的保温瓶胆,为简化征收手续并按照其他保温瓶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税[1986]106号通知办理。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