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配件,对这部分零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六、由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缴纳调节税的,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其增加的税负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产品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1. 机 械 手 表 | 43 |
2. 秒 表 | 43 |
3. 怀 表 |
14 |
4. 电 子 表 | 14 |
5. 电 子 钟 | 14 |
6. 机 械 钟 |
20 |
7. 其 他 钟 | 20 |
8. 自 行 车 | 20 |
9. 缝 纫 机 | 14 |
10. 照 相 机 | 14 |
11. 电 风 扇 | 20 |
12. 空 调 器 | 14 |
13. 吸 尘 器 | 14 |
14. 电 冰 箱 | 14 |
15. 洗 衣 机 | 14 |
16. 电 热 器 具 | 14 |
17. 灯 泡 | |
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 | 14 |
其他灯泡、灯管 | 20 |
18. 其 他 日 用 电 器 | 14 |
19. 电 子 计 算 机 | 16 |
20. 电 视 机 | 16 |
21. 录 像 机 | 16 |
22. 录 音 机、 放 音 机 | 16 |
23. 收 音 机、 扩 音 机 | 16 |
24. 唱 机 | 16 |
25. 电 话 机 | 16 |
26. 电 子 游 戏 机 | 16 |
27. 其 他 电 子 产 品 | 14 |
28. 日 用 机 械 零 部 件 | 14 |
29. 日 用 电 器 零 部 件 | 14 |
30. 电 子 元 器 件 | 14 |
31. 搪 瓷 制 品① | |
32. 保 温 瓶② |
①②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