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商财[1985]42号)《关于对供销社开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1、我部(财税[1985]102号)《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征免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和我部税务总局(财税营[1985]11号)《营业税各问题解答之三》两个文件,规定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废旧物品免征营业税,对批发调拨属于产品下脚废料、冷背残次商品和报废固定资产等废旧物资照征营业税。这主要是考虑到供销社经营的废旧物资不同于从居民和使用单位收购的废旧物品,其批量大、利润较高,按照规定纳税一般没有问题。最近我们在北京市的调查表明,属于废旧物资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毛利率都达20-30%。因此,对供销社经营废旧物品免征营业税仍应按规定执行。但考虑到废旧物品批发行业在经营上有其特殊性,与其它商业批发行业不尽相同,我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对废旧物品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掌握。纳税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2、《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规定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农林牧水产品免征,是指对未经加工的农林牧水产品而言,这主要是为了区别农林牧水品和工业品的界限。鉴于各地农林牧水产品情况不同,我部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划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是适宜的。
特此函复。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