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署《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商请研究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行反倾销措施商品征税问题的函》(署办函〔2003〕343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对目前及今后国内征收反倾销税和实行正式保障措施的进口产品,不再执行边贸进口税收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政策已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