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按年席位费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及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以上基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