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