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