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制度,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如涉及评审费用,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对评审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财政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对评审不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不得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财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及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对于拟申请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贷款备选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向财政部提交相关统借统还安排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备选项目规划编制
第九条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重点领域、政府债务管理要求、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并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等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同有关贷款方进行磋商。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核程序联合下达年度或跨年度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四章项目准备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根据备选项目规划,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项目准备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以下合称“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方以及国内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会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准备时间表,根据时间节点配合国际金融组织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交编制完成或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未按期提交项目材料的,视同自行放弃备选项目。
对于满足对外提交条件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贷款机构审查或评估,并及时将其审查或评估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部可以召开项目准备协调会等方式,就项目准备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项目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涉及重大调整的,地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出具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中央项目直接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等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和贷款方的有关要求,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委托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要求,于贷款谈判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章项目谈判与生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负责对外谈判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应配合并参与谈判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审核谈判文件,并根据需要落实好以下事项:
(一)对贷款方式、贷款币种、贷款条件、还本付息方式、支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确认;
(二)对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如必要,按要求向财政部提交相关法律文本(草签)签字人授权书和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
(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谈判完成后,对法律文本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进行。
第十八条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落实好以下事项:
(一)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文本确认函;
(二)提交经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项目协议》或由省级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信;
(三)提交经省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签署的《项目协议》法律意见书;
(四)《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生效或支付条件;
(五)财政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在贷款方批准贷款且资金申请报告得到批复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贷款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财政部根据贷款还款责任不同,与省级政府或中央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转贷协议和执行协议格式见附5和附6)。财政部拨付贷款时,与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财政部转贷贷款时,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拨付或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转贷协议。
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拟与财政部签署的贷款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文本予以确认,并呈省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同时由省级财政厅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副署。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代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法律文件和转贷协议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和执行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上述工作并组织采购、支付等相关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管理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财际〔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