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发〔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本通知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32号令执行。
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三、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制度,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以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定期向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文交所负责为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向财政部报告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四、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涉及主业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符合国家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一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五、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财政部批准的增资事项。
1.符合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符合国家层面文化发展战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的增资事项。
1.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六、财政部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属于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无需进场交易。
七、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八、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进场交易,可以设置与准入要求对应的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所设资格条件应当经本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九、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部门、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交易行为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企业章程变更、国有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十、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十一、文交所应当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文交所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财政部。
十二、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业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十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
十四、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文交所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或组织相关交易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