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企发[1994]35号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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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及证券管理部门:

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将于今后陆续上市。由于当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健全,上述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股权管理的处理,特别是在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和国有股权设置,决定股权结构,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等方面不够规范。改制后,有些企业又按照尔后颁布的规定陆续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和重组,其中多数企业国有股本发生了较大变动,但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鉴于以上情况,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申请上市时对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事项应进行规范并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审批程序是:地方试点企业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试点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二、试点企业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文件)。

三、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办理试点企业复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试点企业提交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

3.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5.公司章程。

6.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上述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须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其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界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范围,国有资产的投入量(额),明确(历次)资产重组中国有资产折股的方案和实施情况。

2.明确国有股本比例,说明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

3.确定股权设置(股权性质),确定国有股的持股单位或股权行使单位。国家股应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机构持有股权,国家股持股单位须切实负起行使股权的责任,不得委托、授权任何自然人代行股权。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股东代理人出席,并按照持股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立即停止委派一名或数名个人为国家股“股权代表”的做法;除章程明文规定国家股股东可以不经股东大会选举直接派出董事(直派董事)的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国家股“股权代表”的名义行事。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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