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函》(公消[2010]1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消防局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考试题库建设和考务监督管理等事务,同意你部消防局所属消防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消防行业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具体负责组织考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以下简称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考务费、考试费的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消防局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公安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94号)等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各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费、考试费收入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01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开始列103040123目“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考试费”(新增)。考务考试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消防部门履行考务考试工作职责的需要,通过消防部门的部门预算拨付。
五、收取考务考试费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