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转来你局5月22日函收悉。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问题,我部预算司以(87)财预便字第22号文已函复林业部,并作为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林业部门或以林业部门为主依法查获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可留归林业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损失。但对不按上述规定,将变价款挪作它用的,要依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特复。
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