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作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第八批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信息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有关试点情况。对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研究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为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和领域,充分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制造业海外销售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作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并使之逐步纳入常态化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试点企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