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2014]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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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决定取消和下放财政部3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3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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