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