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请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署计财司。
新闻出版总署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