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5年以前的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1年5月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