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流字[1989]225号关于对集邮邮票调拨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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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集邮业务的发展,国家一直对集邮邮票的供应、调拨业务给予免税照顾。鉴于目前集邮业务已有很大发展,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对集邮邮票的供应、调拨业务停止免税,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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