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3]91号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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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中央四个行业(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商品零售营业税的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四个行业营业税因“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而增加的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即一般地区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30%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分税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享。

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缴库时,仍使用原来的缴款书和预算科目。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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