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280号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返回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