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署税字第134号通知规定:对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的减免税,由进口单位直接来我署办理批手续。现经研究,为了方便进口单位就近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利于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加强管理,决定对上述减免税的审批手续,从1985年1月1日起,改为向主管海关(即所在地海关或分管海关)办理。具体手续与委托非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相同,即:委托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国家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签发的“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及订货合同,并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今后审批技改项目,一律用此表)一式三份,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经海关核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章以后,其中一份退回进口单位发送有关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办理结算手续,一份寄北京海关集中纳税科备核,一份存查。
以上请即通告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略)
海关总署
一九八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