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家调整出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有关政策以来,出国人员免税指标相对减少,剩余外汇较前增多,迫切希望放宽对重点物品的规格限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现决定,准许国内专门供应我出国人员免税外汇商品的经营单位经营30英寸以下的电视机。对出国人员在各经营单位所属销售部门购买的30英寸以下电视机均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四类物品归类验放。对入境旅客携带进境的电视机规格限制,仍执行(1989)署监二第735号文的规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