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