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1]37号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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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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