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2]41号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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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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