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86]380号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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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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