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的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85)财农字第22号和(85)财农字第147号文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