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36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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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2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甲苯胺产量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 Toluidine)、间甲苯胺(m- Toluidine)、对甲苯胺(p- 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上述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6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 年6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12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65197655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65198180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甲苯胺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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