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记者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来内地采访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中外宣发文〔1993〕16号文下发了《关于防止香港记者未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制度。
鉴此,请你关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携运的摄影、摄像器材等的管理,严格按照总署〔1989〕署监二字第877号、署监二〔1990〕440号、署监二〔1991〕280号和监二(一)〔1992〕753号文办理有关手续。遇有重大或异常情况请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