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8]68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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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财政部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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