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问题,应按劳动部劳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财政部
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