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
(一)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1),第4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2),第7位为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清分机本票),第8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8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2010年版银行承兑汇票(荧光)
(四)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一)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二)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25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7.5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暂定为每本10元。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0元(每本5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8元(每本7元)。
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
(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