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自去年以来逐步恢复正常。进一步做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将会有利于我们持续稳定地开展并且争取扩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针对过去出国团组管理中容易发生的出国团组过多、出访国家过多、出国时间过长、重复考察、照顾无关人员出国等问题,总结我部近几年来审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出国计划的经验,根据中共中央中厅字〔1989〕35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号文件关于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派遣团组及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现制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请依照执行。
为了便于从1992年起全面执行本办法,1992年出国计划和1991年出国情况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编制,在199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
一、为了适应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出国团组管理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信贷,包括技术合作信贷 (TCC)、特别信贷等资金的出国考察、培训和参加会议等团组。
利用世界银行代管日本政府赠款派出的出国团组,也适用本办法。
三、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组织出国团组,应当依照有关贷款协定等法律文件、参考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出国计划实施。
贷款协定等有关文件中的出国费用分配额如有剩余,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组织合格出国团组的能力,节约使用。计划所列出国费用有余,不应成为多派团组出国的理由。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位应当认真编制下年度出国计划和本年度出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
上述出国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经人民政府或部、委负责人审查后,由人民政府或部、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函送我部。
五、城建项目(包括供、排水在内)、地方工业项目、地方农业项目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统一报我部。
凡属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铁路(包括地方铁路在内)、卫生、公路(包括地方交通在内)、港口、农业(不包括地方农业项目)、林业、教育、化肥(包括地方化肥和磷矿在内)、制药方面所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应报各行业中央主管部、委、局或专业总公司归口审查后,汇总报我部。利用世界银行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由有关银行的总行报我部。
六、每个考察团应由与项目有关的专业或技术人员为主组成。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凡与项目无关和无特殊需要的一般性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
每个考察团以三、四人为宜,最多不超过五人。事先充分准备,集中力量考察一个国家,如有必要,只能就近增加一个国家。考察团在国外逗留时间一般为10—20天。
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内的培训,应当以国内为主。出国培训应限于与项目的科技或业务交流有关的专业人员,并需具备外语合格条件。
出国培训人员回国后要直接为本项目服务。培训课程要切合项目实际需要,并应有一定的深度,避免内容空泛、无实效的培训。
八、各类出国考察和培训团组均应报送详细的考察和培训任务大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方式、接待单位的专业水平、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等情况。其中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应写明确,执行中如有变化,可要求调整。
报送出国团组的人员组成,应当列出每一个拟派出人员的具体单位、职级(职称)、注明团(组)长。出国培训团组还应列出每一个人的姓名、简历、外语语种和水平。
九、欠付世界银行贷款本金或息、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尽快付清欠款。对欠款不付的,暂缓批准出国计划。
十、出国计划的管理,应当和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周转金的管理相结合。出国团组从专用帐户周转金中支取出国经费,除提交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文件副本以外,必须提交经我部批准的出国计划的副本。
各贷款项目单位经我部授权的提款签字人必须认真审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的出国审批文件,并将副本归档以供审计和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专用帐户支付出国费用的,我部将追究提款签字人的责任并将停止回补专用帐户资金。
十一、领发和报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出国经费,应当执行我部关于出国经费标准的统一规定。出国团组预领经费的节余,应当根据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结算上缴。
十二、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其所属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随出国计划一并报我部。
十三、出国计划应按本文所附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汇总表》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填报。出国计划执行情况表应参照出国计划表的要求来填写,并说明效果如何,有何体会。
出国考察或培训团组或人员回国后,也要及时写出中、英文考察或培训报告并抄送我部。
对于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报送当年出国计划执行情况的,我部将予批复下一年度的出国计划。
附: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对案、培训计划汇总表(略)
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略)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