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通知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