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9]60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实效的 55 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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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通知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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