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资函字[1994]31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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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买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和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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