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管函字[1995]113号关于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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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08号文精神,依据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成交量及人民币资金状况,对几家银行的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进行了调整。各行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本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调整到本通知规定数额。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9.2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2.5亿美元

中国银行30.6亿美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6亿美元

中国投资银行4200万美元

交通银行2.44亿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9700万美元

中国光大银行2500万美元

华夏银行1300万美元

广东发展银行2500万美元

深圳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招商银行2500万美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福建兴业银行1300万美元

合计:50亿美元

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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