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08号文精神,依据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成交量及人民币资金状况,对几家银行的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进行了调整。各行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本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调整到本通知规定数额。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9.2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2.5亿美元
中国银行30.6亿美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2.6亿美元
中国投资银行4200万美元
交通银行2.44亿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9700万美元
中国光大银行2500万美元
华夏银行1300万美元
广东发展银行2500万美元
深圳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招商银行2500万美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300万美元
福建兴业银行1300万美元
合计:50亿美元
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