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8〕28号)以及《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现下达你省(市)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见附件,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项目代码为“Z165110060007”。请你省(市)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获奖励市(州)、县(市、区),督促获奖励市(州)、县(市、区)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预算司)。
请你省(市)以此次表扬为契机,按照国办发〔2018〕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受表扬地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地区共同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奋力发展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