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推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促进农村、偏远及边疆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修改优化验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试点工作验收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 为加快农村及边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助力 “宽带中国”建设,推进实施网络强国建设战略部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
(一)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
(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
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列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资金调度按照上下级财政间库款调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电信普遍服务形势任务需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宽带中国”战略、网络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固边守边战略等提出的目标要求,长远规划、统筹布局、梯次推进,根据工作进度分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实施,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以及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结合各地市申报方案和政策支持情况,以及此前试点工作成效,遴选年度试点支持地区,并根据行业建设成本、各地市申报投资方案、地理位置、施工难度、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试点项目综合成本。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对东、中、西部地区及各自治区按项目综合成本实施梯级补贴,对边疆、海岛(礁)等重点地区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匹配到试点项目,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行政村试点实施企业,或者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指定实施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规定程序指定边疆(海岛)试点实施企业。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等应当按照规定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要求,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担企业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规范程序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企业应当对收到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处理。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中,因中标价、成交价低于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等原因而多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财政、通信管理、工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研究用于试点省份内统筹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鼓励各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积极扩展建设内容与范围。各省通信管理、工信、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制定该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因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试点范围调整,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调减试点范围。因调整试点范围所产生的结余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予以统一收回。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试点工作监督检查。
省级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核实工作量和网络覆盖情况、确定承担企业、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检查等工作。财政部可以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实施方案、建设竣工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试点、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6日印发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建〔2017〕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