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8]96号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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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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