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集邮业务的发展,国家一直对集邮邮票的供应、调拨业务给予免税照顾。鉴于目前集邮业务已有很大发展,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对集邮邮票的供应、调拨业务停止免税,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