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75号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单位的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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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89)国税地字第048号文《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已经发出,现就执行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下同)征收印花税,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上述经济合同在1989年1月1日以前签订,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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