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17号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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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账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 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账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账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账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以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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